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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維娜斯」塑身衣公司控告同業「瑪麗蓮」公司,擅用「推推脂」商標,造成民眾混淆。北檢今天起訴「瑪麗蓮」的呂姓負責人。
檢方指出,在塑身巿場專售高價的女性塑身衣,且互為對手的2家公司,除了為「推推脂」商標打官司之外,台北地檢署在日前查出「維娜斯」找行銷公司,在網路張貼穿瑪麗蓮的負面評價,在今年4月10日依加重誹謗罪,起訴「維娜斯」的葉姓負責人。
台北地檢署今天公布的起訴書指出,「維娜斯」公司在民國98年8月間由廣告公司為塑身衣產品構思設計「推推脂」文字商標,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核准,就布料、衣服、束腹內衣等9類商品,享有商標專用權至109年5月15日止。
檢方指出,「瑪麗蓮」公司未經「維娜斯」公司同意,竟為行銷目的,意圖使消費者產生混淆,從99年12月間起至100年9月間止,在各式文宣及型錄上,惡意使用「推推脂」相同商標名稱並聘請藝人拍廣告促銷。
檢方偵辦期間,「瑪麗蓮」公司呂姓負責人表示,不知對方有申請註冊商標,「推推脂」就像「動動手」、「跑跑步」,為常用修辭手法,且「推推脂」意謂「推脂」,在業界廣泛使用,描述能以按摩方式推移脂肪達到瘦身。
檢察官在教育部「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」進行查詢「推推脂」,無任何解釋資料,並非習見文字,也沒有證據資料顯示「推推脂」已成為業界於相關產品使用效果的習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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